[摘要] 据介绍,该办法所补助的是指2016年9月26日以后发生的,应当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已经完成交易金额的支付,并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交易。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不列入技术交易补助范围。
为推动实施“重”、“微”双驱战略,加快发展技术交易,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向科技型小微企业转移、转化及产业化,增强科技型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日前,我市印发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的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扶持办法》规定,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的技术成果交易,我市将按交易额的20%给予买方补助,单个企业每一年度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据介绍,该办法所补助的是指2016年9月26日以后发生的,应当签订规范、完整的技术交易合同,已经完成交易金额的支付,并通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交易。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品为载体提供技术和开发成果的不列入技术交易补助范围。
由关联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的技术合同,不属于本办法补助范围。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7年12月31日,原办法《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江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江门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交易的扶持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除针对科技型小微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非关联企业和个人的技术成果实现的技术成果交易的相关补助规定外,《扶持办法》还规定,对通过技术交易专属平台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成果交易转化做出积极成效的服务机构,通过市科技计划立项的方式给予扶持;对在技术交易专属平台中实现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成果交易作出积极贡献的经纪人,按交易额的2%给予补助,同一技术成果多次转让不重复补助,单个交易补助不超过5万元。经纪人要与企业签订技术经纪委托等协议,并对技术交易切实起到中介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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