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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鹤山楼市猪事丁  2019-01-29 09:12

[摘要] 12月24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12月24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江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通知原文如下:

条 为加强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教基〔2015〕2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四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统一管理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接收和使用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市教育局负责接收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出让的商住用地住宅小区配建的幼儿园,属地人民政府负责接收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应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筑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15〕21号)规定标准,并统筹考虑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镇规划、计划生育政策、周边学前教育资源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第八条 开发总量人口不足4500人(每户按3.2人计)没有达到配置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包括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等),根据项目所在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可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扩大区域内其他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置幼儿园。

第九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和《关于印发等3份文件的通知》(粤教基〔2012〕1号)的标准要求设计和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适当预留车辆停放的空间。

第十条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有关人民政府或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配建幼儿园的开发时序、产权归属等。

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由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和规划条件配套建设,按标准建成成品房(达到建设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02〕190号)的要求)。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有关规定和约定向市教育局或属地人民政府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包括工程的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建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幼儿园建设应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不分期整体开发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开发项目经营性部分验收前,应全部完成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

凡是没有按照规定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没有随所在住宅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设的,或幼儿园建设不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省规范化幼儿园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属地人民政府收到移交申请后,应根据幼儿园建设布局总体规划确定幼儿园的办学性质(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及资产持有、使用单位。由属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办学性质及资产持有、使用单位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六条 用于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按《江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未经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更改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程序就近补还,补还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新建居住区和旧城区改造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管理、使用、收费等规定,理顺和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各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各项政策,加强对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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