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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征收土地补偿公告!鹤山这六个村的人又有钱分了!

鹤山楼市猪事丁  2021-10-18 16:03

[摘要] 有你家吗?

因深圳至岑溪高速公路江门龙湾至共和段改扩建工程建设需要,拟征收位于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委会、共和镇村委会、南坑村委会、泮坑村委会、平汉村委会、铁岗村委会集体土地,为维护被征地农(居)民的知情权,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预征收土地补偿公告!鹤山这六个村的人又有钱分了!

01共和镇大凹村委会

约8.2607公顷(其中耕地0.7278公顷,园地0.6409公顷,林地3.9015公顷,其他农用地2.7093公顷,建设用地0.2801公顷,未利用地0.0011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大楼经济合作社1.9772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第二经济合作社0.2181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大凹村坑尾第二;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中和;大凹村新地;大凹村石桥;大凹村新一;大凹村新二经济合作社0.0010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坑尾经济合作社0.3952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大凹村坑尾;大凹村坑尾第二经济合作社0.6887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麦元;大凹村大楼;大凹村上兴;大凹村石闸经济合作社0.6598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麦元经济合作社0.5950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上兴经济合作社0.0105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桥经济合作社0.2754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石闸经济合作社2.5804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新地经济合作社0.4211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村中和经济合作社0.3892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大凹经济联合社0.0541公顷

02共和镇村委会

约4.1884公顷(其中耕地0.0002公顷,园地1.3611公顷,林地1.4080公顷,其他农用地0.6095公顷,建设用地0.8084公顷,未利用地0.001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鹤山市共和镇经济联合总社4.1884公顷

03共和镇南坑村委会

约2.2689公顷(其中耕地0.0488公顷,林地1.0279公顷,其他农用地0.5999公顷,建设用地0.3535公顷,未利用地0.2388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金龙经济合作社0.0034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南庄经济合作社1.3722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奕龙经济合作社0.0306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南坑村永丰经济合作社0.8165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南坑经济联合社0.0462公顷

04共和镇泮坑村委会

约2.6012公顷(其中耕地0.5255公顷,林地0.9545公顷,其他农用地0.2914公顷,建设用地0.5515公顷,未利用地0.2783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大屋经济合作社0.2940公顷,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东心经济合作社0.4720公顷,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芋子;泮坑村黄竹;泮坑村大屋;泮坑村村心经济合作社0.0010公顷,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芋子经济合作社0.9561公顷,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长二经济合作社0.4060公顷,鹤山市共和镇泮坑村长一;泮坑村长二经济合作社0.1405公顷,鹤山市共和镇泮坑经济联合社0.3316公顷

05共和镇平汉村委会

约10.0162公顷(其中耕地0.0657公顷,林地8.0688公顷,其他农用地1.6590公顷,建设用地0.2227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九经济合作社1.5538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0.5193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平汉村市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九;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0.0080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山顶;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0.0628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市口第八;平汉村接龙第十第十一经济合作社0.0405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市口第八经济合作社0.1300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市口第六第七经济合作社0.6102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平汉村元合经济合作社6.1244公顷,鹤山市共和镇平汉经济联合社0.9672公顷

06共和镇铁岗村委会

约0.0507公顷(其中林地0.0505公顷,建设用地0.0002公顷,实际地类面积以项目最终征地核准面积为准,地类数据来源为2018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其中鹤山市共和镇铁岗经济联合社0.0507公顷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含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与青苗按照《鹤山市征地补偿指导标准》(鹤府〔2020〕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耕地、园地、养殖水面、其他农用地90.9万元/公顷,林地、未利用地36.36万元/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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